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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雠议状 唐初 · 陈子昂
 出处:全唐文卷二百十三
臣伏见同州下邽徐元庆者。父爽。
县吏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雠。
束身归罪。议曰。
先王立礼。所以进人也。
明罚。所以齐政也。
夫枕干雠敌。人子之义。
诛罪禁乱。王政之纲。
然则无义不可以训人。乱纲不可以明法
故圣人修礼理内。饬法防外。
使夫守法者不以礼废刑。居礼者不以法伤义。
然后能使暴乱不作。廉耻以兴。
天下所以直道而行也。窃见同州下邽徐元庆(一作徐君光)
先时父为县吏赵师韫所杀。元庆鬻身庸保。
为父报雠。手刃师韫。
束身归罪。虽古烈者。
亦何以多。诚足以激清名教。
旁感忍辱。义士之靡者也。
然按之国章。杀人者死。
则国家画一之法也。法之不二。
元庆伏辜。又按礼经。
父雠不同天。亦国家劝人之教也。
教之不苟。元庆不宜诛。
然臣闻昔刑之所生。本以遏乱。
仁之所利。盖以崇德
元庆报父之仇。意非乱也。
行子之道。义能仁也。
仁而无利。与乱同诛。
是曰能刑。未可以训。
元庆之可显宥于此矣。然则邪由正生。
理必乱作。昔礼防至密。
其弊不胜。先王所以明刑。
本实由此。今傥义元庆之节。
废国之刑。将为后图。
政必多难。则元庆之罪。
不可废也。何者。
人必有子。子必有亲。
亲亲相雠。其乱谁救。
圣人作始。必图其终。
非一朝一夕之故。所以全其政也。
故曰信人之义。其政必行。
且夫以私义而害公法。仁者不为。
以公法而徇私节。王道不设。
元庆之所以仁高振古。义伏当时。
以其能忘生而及于德也。今若释元庆之罪。
以利其生。是夺其德而亏其义。
非所谓杀身成仁全死无生之节也。如臣等所见。
谓宜正国之法。寘之以刑。
然后旌其闾墓。嘉其徽烈。
可使天下直道而行。编之于令。
永为国典。谨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