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谏筑坟逾制疏 唐 · 宋璟
 出处:全唐文卷二百七
夫俭德之恭。侈恶之大。
高坟乃昔贤所诫。厚葬实君子所非。
古者墓而不坟。盖此道也。
凡人子于哀迷之际。则不以礼制为思。
设齐斩缌免之差。衣衾棺椁之度。
贤者俯就。私怀不果。
苍梧之野。骊山之徒。
善恶分区。图史所载。
众人皆务奢靡。而独能革之。
斯所谓至孝要道也。中宫若以为言。
则此理固可敦谕。在外或云。
窦太尉坟甚高。取则不远者。
纵令往日无极言者。其事偶行。
令出一时。故非常式。
贞观中文德皇后嫁所生女长乐公主。
奏请仪注加于长公主魏徵谏云。
皇帝之姑姊为长公主。皇帝之女为公主
既有长字。合高于公主
若加于长公主。事甚不可。
引汉明故事云。偫臣欲封皇子为王
帝曰。朕子岂敢与先帝子等。
太宗嘉纳之。文德皇后奏降中使
致谢于。此则乾坤辅佐之间。
绰有馀裕。岂若韦庶人父追加王位。
擅作酆陵。祸不旋踵。
为天下笑。则犯颜逆耳。
阿意顺旨。不可同日而言也。
况令之所载。预作纪纲。
情既无穷。故为之制度。
不因人以摇动。不变法以爱憎。
所谓金科玉条。盖以此也。
比来蕃夷等辈及城市閒人。递以奢靡相高。
不将礼仪为意。今以后父之宠。
开府之荣。金穴玉衣之资。
不忧少物。高坟大寝之役。
不畏无人。百事皆出于官。
一朝亦可以就。而臣等区区不巳。
屡以上闻。谅欲成朝廷之政。
崇国母之德。化浃寰区。
声光竹素。傥中宫情不可夺。
陛下不能苦违。即准令一品合陪陵葬者。
坟高三丈巳上。四丈以下。
降敕将同陪陵之例。即极是高下得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