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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奏举人材诏 中唐 · 李适
 出处:全唐文卷五十二
中书门下。常参官曾为牧守。
理行有闻者。具名闻奏。
与诸荐守宰论政事。知所任者。
具名封进。应被举官等。
御史台吏部检校。勘资次勿令踰越。
然后临试处分。仍永为常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