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诏制九条宣下州郡八月壬申 北周 · 宇文赟
 出处:全后周文卷三
一曰:决狱科罪,皆准律文;
二曰:母族绝服外者,听婚;
三曰:以杖决罚,悉令依法;
四曰:郡县当境贼盗不擒获者,并仰录奏;
五曰:孝子顺孙,义夫节妇,表其门闾,才堪任用者,即宜申荐;
六曰:或昔经驱使名位未达,或沉沦蓬荜,文武可施,宜并采访,具以名奏;
七曰:伪齐七品以上,已敕收用,八品以下,爰及流外,若欲入仕,皆听预选,降二等授官;
八曰:州举高才博学者为秀才,郡兴经明行修者为孝廉上州上郡岁一人,下州、下郡三岁一人;
九曰:年七十以上,依式授官,鳏寡困乏不能自存者,并加禀恤(《周书·宣帝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