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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言立僧尼制 北魏 · 惠深
 出处:全后魏文卷六十
僧尼浩旷,清浊混流,不遵禁典,精粗莫别。
辄与经律法师群议立制:诸州、镇、郡维那、上坐、寺主,各令戒律自修咸依内禁,若不解律者,退其本次。
又,出家之人,不应犯法,积八不净物。
然经律所制,通塞有方。
依律,车牛净人,不净之物,不得为己私蓄。
唯有老病年六十以上者,限听一乘。
又,比来僧尼,或因三宝,出贷私财,缘州外。
又,出家舍著,本无凶仪,不应废道俗道。
其父母三师,远闻凶问,听哭三日。
若在见前,限以七日。
或有不安寺舍,游止民间,乱道生过,皆由此等。
若有犯者,脱服还民
其有造寺者,限僧五十以上,启闻听造。
若有辄营置者,处以违敕之罪,其僧寺僧众摈出外州。
僧尼之法,不得为俗人所使。
若有犯者,还配本属。
其外国僧尼来归化者,求精检有德行合三茂者听住,若无德行,遣还本国,若其不去,依此僧制治罪(《魏书·释老志》,永平二年沙门统惠深上言。诏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