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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复置司直疏 北魏 · 高恭之
 出处:全后魏文卷五十三
臣闻舜命皋陶,奸宄是托,禹泣辜人,尧心为念。
所以举直错枉,事切曩贤;
明德慎罚,议存先典。
高祖太和之初,置廷尉司直,论刑辟是非,虽事非古始,交济时要。
所谓礼乐互兴,不相沿袭者矣。
臣以无庸,忝当今任,所思报效,未忘寝兴。
但识谢知今,业惭稽古,未能进一言以利国,说一策以兴邦,索米长安,岂不知愧。
至于职司其忧,犹望僶俛。
窃见御史出使,悉受风闻,虽时获罪人,亦不无枉滥
何者?
得尧之罚,不能不怨。
守令为政,容有爱憎。
奸猾之徒,恒思报恶,多有妄造无名,共相诬谤。
御史一经检究,耻于不成,杖木之下,以虚为实,无罪不能自雪者,岂可胜道哉。
臣虽愚短,守不假器,绣衣所指,冀以清肃。
若仍踵前失,或伤善人,则尸禄之责,无所逃罪。
所以夙夜为忧,思有悛革。
如臣鄙见,请依太和故事,还置司直十人,名隶廷尉,秩以五品,选历官有称,心平性正者为之。
御史若出纠劾,即移廷尉,令知人数。
廷尉司直御史俱发,所到州郡,分居别馆。
御史检了,移付司直覆问,事迄与御史俱还。
中尉弹闻,廷尉科案,一如旧式。
庶使狱成罪定,无复稽宽;
为恶取败,不得称枉。
御史司直纠谧失实,悉依所断狱罪之。
听以所检,迭相纠发。
如二使阿曲,有不尽理,听罪家诣门下通诉,别加案检。
如此,则肺石之傍,怨讼可息,丛棘之下,受罪吞声者矣(《魏书·高恭之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