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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定大枷 北魏 · 高肇
 出处:全后魏文卷四十八
臣等闻王者继天子物,为民父母,导之以德化,齐之以刑法,小大必以情,哀矜而勿喜,务于三讯五听,不以木石定狱。
伏惟陛下子爱苍生,恩侔天地,疏网改祝,仁过商后。
以枷杖之非度,悯民命之或伤,爰降慈旨,广垂昭恤。
虽有虞慎狱之深,汉文恻隐之至,亦未可共日而言矣。
谨案《狱官令》:诸察狱,先备五听之理,尽求情之意,又验诸证信,事多疑似,犹不首实者,然后加以拷掠
诸犯年刑已上枷锁,流徙已上,增以杻械,迭用不俱。
非大逆外叛之罪,皆不大枷、高杻、重械,又无用石之文。
法官州郡,因缘增加,遂为恒法。
进乖五听,退违令文,诚宜案劾,依旨科处,但踵行已久,计不推坐。
检杖之大小,鞭之长短,令有定式,但枷之轻重,先无成制。
臣等参量,造大枷长一丈三尺,喉下长一丈,通颊木各方五寸,以拟大逆外叛;
杻械以掌流刑已上。
诸台、寺、州、郡大枷,请悉焚之。
枷本掌囚,非拷讯所用。
从今断狱,皆依令尽听讯之理,量人强弱,加之拷掠,不听非法拷人,兼以拷石(《魏书·刑罚志》。永平元年七月尚书令高肇尚书仆射清河王泽、尚书邢峦李平江阳王继等奏。又见《通典》一百六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