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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稷宜树木疏 北魏 · 刘芳
 出处:全后魏文卷三十八
依《合朔仪注》:日有变,以朱丝为绳,以绕系社树三匝。
而今无树。
又《周礼·司徒职》云:「设其社稷之壝而树之田主,各以其社之土所宜木」。
郑玄注云:「所宜木,谓若柏栗也」。
此其一证也。
又《小司徒·封人职》云:「掌设王之社壝,为畿封而树之」。
郑玄注云:「不言稷者,王主于社,稷,社之细也」。
此其二证也。
又《论语》曰:「哀公问社于宰我宰我对曰:『夏后氏,殷人以,周人以栗』」。
是乃土地之所宜也。
此其三证也。
又《白虎通》云:「社稷所以有树,何也?
尊而识之也,使民望见即敬之,又所以表功也」。
案此正解所以有树之义,了不论有之与无也。
此其四证也。
此云「社稷所以有树何」,然则,稷亦有树明矣。
又《五经通义》云:「天子太社、王社,诸侯国社、侯社。
制度奈何?
曰:社皆有垣无屋,树其中以木,有木者,土主生万物,万物莫善于木,故树木也」。
此其五证也。
此最其丁宁备解有树之意也。
又《五经要义》云:「社必树之以木。
《周礼·司徒职》曰:班社而树之,各以土地所生。
尚书·逸篇》曰:太社惟,东社惟,南社惟梓,西社,北社惟」。
此其六证也。
此又太社及四方皆有树别之明据也。
又见诸家《礼图》,社稷图皆画为树,惟诚社》诫稷无树。
此其七证也。
虽辨有树之据,犹未正所植之木。
案《论语》称「夏后氏,殷人以,周人以栗」,便是世代不同。
而《尚书·逸篇》则云:「太社惟,东社惟,南社惟梓,西社,北社惟」。
如此,便以一代之中,而五社各异也。
愚以为宜植以
何以言之?
《逸书》云「太社惟」,今者植松,不虑失礼。
惟稷无成证,稷乃社之细,盖亦不离(《魏书·刘芳传》、《北史》四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