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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奏造勋簿格 北魏 · 卢同
 出处:全后魏文卷三十七
臣顷奏以黄素为勋,具注官名、户属,及吏部换勋之法,事目三条,已蒙旨许。
臣伏思黄素勋簿,政可粗止奸伪,然在军虚诈,犹未可尽。
请自今在军阅簿之日,行台、军司监军都督各明立文案,处处记之。
斩首成一阶已上,即令给券。
其券一纸之上,当中大书,起行台、统军位号,勋人甲乙。
斩三贼及被伤成阶已上,亦具书于券。
各尽一行,当行竖裂。
其券前后,皆起年号日月,破某处陈,某官某勋,印记为验。
一支付勋人,一支付行台。
记至京,即送门下,别函守录。
又自迁都以来,戎车屡捷,所以征勋转多,叙不可尽者,良由岁久生奸,积年长伪,巧吏阶缘,偷增遂甚。
请自今为始,诸有勋簿已经奏赏者,即广下远近,云某处勋判,知闻。
立格酬叙,以三年为断。
其职人及出身限内,悉令铨除;
实官及外号,随才加授。
庶使酬勤者速申,立功者劝,事不经久,侥幸易息。
或遭穷难,州无中正者,不在此限。
又勋簿之法,征还之日,即应申送
顷来行台、督将,至京始造,或一年二岁,方上勋书。
奸伪之原,实自由此。
于今以后,军还之日,便通勋簿,不听隔月(《魏书·卢同传》,又《北史》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