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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养子不从坐 北魏 · 李冲
 出处:全后魏文卷三十六
彭城镇将元拔与穆泰同逆,养子降寿宜从拔罪。
太尉、咸阳王禧等以为律文养子而为罪,父及兄弟不知情者不坐。
谨审律意,以养子于父非天性,于兄弟非同气,敦薄既差,故刑典有降,是以养子虽为罪,而父兄不预。
然父兄为罪,养子不知谋,易地均情,岂独从戮乎?
理固不然。
臣以为:依据律文,不追戮于所生,则从坐于所养明矣。
又律惟言父不从子,不称子不从父,当是优尊厉卑之义。
等以为:「律虽不正见,互文起制,于乞也举父之罪,于养也见子坐,是为互起。
互起两明,无罪必矣。
若以嫡继,养与生同,则父子宜均,祗明不坐。
且继养之注云:『若有别制,不同此律』。
又令文云:『诸有封爵,若无亲子,及其身卒,虽有养继,国除不袭』。
是为有福不及己,有罪便预坐。
均事等情,律令之意,便相矛盾。
伏度律旨,必不然也」。
臣冲以为:指例条寻,罪在无疑,准令语情,颇亦同式(《魏书·李冲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