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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张回转卖费羊皮女罪 北魏 · 李平
 出处:全后魏文卷三十五
冀州阜城民费羊皮,母死家贫,无以葬,卖七岁女子与同城人张回为婢。
回转卖于鄃县民梁定之,而不言良状。
案盗律:「掠人、掠卖人、和卖人为奴婢者死」。
回故买羊皮女,谋以转卖。
依律处绞刑(《魏书·刑罚志》。延昌三年尚书李平奏。又见《通典》一百六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