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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帝不厘改风俗(《通典》题作《献书》) 北魏 · 高允
 出处:全后魏文卷二十八
前朝之世,屡发明诏,禁诸婚娶不得作乐,及葬送之日,歌谣鼓舞,杀牲烧葬,一切禁断。
虽条旨久颁,而俗不革变。
将由居上者未能悛改,为下者习以成俗,教化陵迟,一至于斯。
昔周文以百里之地,脩德布政,先于寡妻,及于兄弟,以至家邦,三分天下而有其二。
明为政者,先自近始。
《诗》云:「尔之教矣,民胥效矣」。
人君举动,不可不慎。
《礼》云:嫁女之家,三日不息烛,娶妇之家,三日不举乐。
诸王纳室,皆乐部给伎,以为嬉戏,而独禁细民,不得作乐,此一异也。
古之婚者,皆拣择德义之门,妙选贞闲之女,先之以媒娉,继之以礼物,集寮友以重其别,亲御轮以崇其敬,婚姻之际,如此之难。
诸王十五,便赐妻别居。
然所配者,或长少差舛,或罪入掖庭,而以作合宗王,妃嫔藩懿。
失礼之甚,无复此过。
往年及今,频有检劾。
诚是诸王过酒致责,迹其元起,亦由色衰相弃,致此纷纭。
皇子娶妻,多出宫掖,令天下小民必依礼限,此二异也。
万物之生,靡不有死,古先哲王,作为礼制,所以养生送死,折诸人情。
若毁生以奉死,则圣人所禁也。
然葬者藏也,死者不可再见,故深藏之。
昔尧葬谷林,农不易亩;
舜葬苍梧,市不改肆。
秦始皇作为地市,下固三泉,金玉宝货,不可计数,死不旋踵,尸焚墓掘。
由此推之,尧舜之俭,始皇之奢,是非可见。
今国家营葬,费损巨亿,一旦焚之,以为灰烬。
苟靡费有益于亡者,古之臣奚独不然。
今上为之而不辍,禁下民之必止,此三异也。
古者祭必立尸,序其昭穆,使亡者有凭,致食飨之礼。
今已葬之魂,人直求貌类者(《通典》作:「祭尸久废,今风俗则取其状貌类者。」),事之如父母,燕好如夫妻,损败风化,渎乱情礼,莫此之甚。
上未禁之,下不改绝,此四异也。
夫大飨者,所以定礼仪,训万国,故圣王重之。
至乃爵盈而不饮,肴乾而不食,乐非雅声则不奏,物非正色则不列。
今之大会,内外相混,酒醉喧𫍢,罔有仪式。
俳优鄙亵,污辱视听。
朝廷积习以为美,而责风俗之清纯,此五异也。
今陛下当百王之末,踵晋乱之弊,而不矫然厘改,以厉颓俗,臣恐天下苍生,永不闻见礼教矣(《魏书·高允传》。又《北史》三十一,又略见《通典》四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