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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书请案律断狱 北魏 · 源贺
 出处:全后魏文卷二十七
案律:谋反之家,其子孙虽养他族,追还就戮,所以绝罪人之类,彰大逆之辜;
其为劫贼应诛者,兄弟子侄在远,道隔关津,皆不坐。
窃惟先朝制律之意,以不同谋,非绝类之罪,故特垂不死之诏。
若年十三已下,家人首恶,计谋所不及,臣愚以为可原其命,没入县官(《魏书·源贺传》。是时,断狱多滥,上书。又《北史》二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