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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请改制条还附律处 北魏 · 元详
 出处:全后魏文卷二十
窃惟奸劫难除,为蠹日久,群盗作患,有国攸病。
故五刑为用,犹陷触网之诛,道几胜残,宁息狗窃之响。
是以班制垂式,名为治本,整纲提目,政之大要。
谨寻夺禄事条,班已周岁。
京邑,善恶易闻;
边州远守,或难听审,皆上下同情,迭相掩没。
设有贼发,隐而不言,或以劫为偷,或遏掠成盗,更令贼发难知,攘窃惟甚。
臣等参议,若依制削夺,则县无期月之宰;
附条贬黜,郡靡岁稔之守。
此制必行,所谓法令滋章,盗贼多有。
昔黄龚变风,不由削禄;
张赵称美,岂惮贬退。
然绥导之体,得失在人。
乃可重选慎官,依律劾禁,不宜轻改法令,削黜群司。
今请改制条,还附律处。
其励己公清,赏有常典,风谣黩贿,案为考第(《魏书·北海王详传》。景明二年与八座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