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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陈六罪表 北魏 · 元雍
 出处:全后魏文卷十九
臣初入柏堂,见诏旨之行,一由门下,而臣出君行,不以悛意。
每览伤矜,视之惨目,深知不可,不能禁制。
臣之罪一也。
臣近忝内枢,兼尸师傅,宜保护圣躬,温清晨夕。
于忠身居武司,禁勒自在,限以内外,朝谒简绝。
皇居寝食,所在不知,社稷安危,又亦不预,出入柏堂,尸位而已。
臣之罪二也。
规欲杀臣,赖在事执拒。
又令仆卿相,任情进黜,迁官授职,多不经旬,斥退贤良,专纳心腹,威振百寮,势倾朝野。
臣见其如此,欲出雍州刺史镇抚关右,在心未行,反为废。
忝官尸禄,孤负恩私。
臣之罪三也。
先帝升遐,储宫纂统,斯乃君父之恒谟,臣子之永则,加赏之义,自古无之。
既人臣,受恩先帝,丧祸之际,竭节是常,迎陛下于东宫,臣下之恒事,如其不尔,更欲何为?
气凌云,坐要封爵。
尔日抑之,交恐为祸。
臣以权臣所欲,不敢辄违,即集王公卿士,议其多少。
清河王臣怿,先帝懿弟,识度宽明,临众唱议,非以勤而赏之,惮违权臣之旨,望颜而授。
臣知不可,因而从之。
臣之罪四也。
秉权门下,且居宰执,又总禁旅,为崇训卫尉,身兼内外,横于宫掖。
臣之罪五也。
古者重罪,必令三公会,期至旬日,所以重死刑也。
先帝登极,十有七年,细人犯刑,犹宽宪墨,朝廷贵仕,不戮一人。
今陛下践阼,年未半周,杀仆射尚书,如夭一草,是秉权矫旨,擅行诛戮。
臣知不能救,臣之罪六也。
臣位师相,年未及终,难恕之罪,显露非一,何情以处,何颜以生,虽经恩宥,犹有馀责,谨反私门,伏听司败(《魏书·高阳王雍传》。灵太后临朝,出于忠冀州刺史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