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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禁私造僧寺 北魏 · 元澄
 出处:全后魏文卷十七
仰惟高祖,定鼎嵩瀍,卜世悠远。
虑括终始,制洽天人,造物开符,垂之万叶。
都城制云,城内唯拟一永宁寺地,郭内唯拟尼寺一所,馀悉城郭之外。
欲令永遵此制,无敢逾矩。
景明之初,微有犯禁。
故世宗仰修先志,爰发明旨,城内不造立浮图、僧尼寺舍,亦欲绝其希观。
文、武二帝,岂不爱尚佛法,盖以道俗殊归,理无相乱故也。
但俗眩虚声,僧贪厚润,虽有显禁,犹自冒营。
至正始三年沙门统惠深有违景明之禁,便云:「营就之寺,不忍移毁,求自今已后,更不听立」。
先旨含宽,抑典从请。
前班之诏,仍卷不行,后来私谒,弥以奔竞。
永平二年等复立条制,启云:「自今已后,欲造寺者,限僧五十已上,闻彻听造。
若有辄营置者,依俗违敕之罪,其寺僧众,摈出外州」。
尔来十年,私营转盛,罪摈之事,寂尔无闻。
岂非朝格虽明,恃福共毁,僧制徒立,顾利莫从者也。
不俗不道,务为损法,人而无厌,其可极乎!
夫学迹冲妙,非浮识所辩;
玄门旷寂,岂知辞能究。
然净居尘外,道家所先,功缘冥,匪尚华遁。
苟能诚信,童子聚沙,可迈于道场;
纯陀俭设,足荐于双树。
何必纵其盗窃,资营寺观。
此乃民之多幸,非国之福也。
然比日私造,动盈百数。
或乘请公地,辄树私福;
或启得造寺,限外广制。
如此欺罔,非可稍计。
臣以才劣,诚忝工务,奉遵成规,裁量是总。
所以披寻旧旨,研究图格,辄遣府司马陆昶、属崔孝芬都城之中及郭邑之内,检括寺舍,数剩五百,空地表刹,未立塔宇,不在其数。
民不畏法,乃至于斯!
自迁都已来,年逾二纪,寺夺民居,三分且一。
高祖立制,非徒欲使缁素殊途,抑亦防微深虑。
世宗述之,亦不锢禁营福,当在杜塞未萌。
今之僧寺,无处不有。
或比满城邑之中,或连溢屠沽之肆,或三五少僧,共为一寺。
梵唱屠音,连檐接响,像塔缠于腥臊,性灵没于嗜欲,真伪混居,往来纷杂。
所司因习而莫非,僧曹对制而不问。
其于污染真行,尘秽练僧,薰莸同器,不亦甚欤!
往在北代,有法秀之谋,近日冀州,遭大乘之变。
皆初假神教,以惑众心,终设奸诳,用逞私悖
太和之制,因法秀而杜远,景明之禁,虑大乘之将乱。
始知祖宗睿圣,防遏处
履霜坚冰,不可不慎。
昔如来阐教,多依山林,今此僧徒,恋著城邑。
岂湫隘是经行所宜,浮喧必栖禅之宅,当由利引其心,莫能自止。
处者既失其真,造者或损其福,乃释氏之糟糠,法中之社鼠,内戒所不容,王典所应弃矣。
非但京邑如此,天下州镇僧寺亦然。
侵夺细民,广占田宅,有伤慈矜,用长嗟苦。
且人心不同,善恶亦异。
或有栖心真趣,道业清远者,或外假法服,内怀悖德者。
如此之徒,宜辨泾渭。
若雷同一贯,何以劝善。
然睹法赞善,凡人所知,矫俗避嫌,物情同趣。
臣独何为,孤议独发。
诚以国典一废,追理至难,法网暂失,条纲将乱。
是以冒陈愚见,两愿其益。
臣闻设令在于必行,立罚贵能肃物。
令而不行,不如无令。
罚不能肃,孰与亡罚。
顷明诏屡下,而造者更滋,严限骤施,而违犯不息者,岂不以假福托善,幸罪不加。
人殉其私,吏难苟劾。
前制无追往之辜,后旨开自今之恕,悠悠世情,遂忽成法。
今宜加以严科,特设重禁,纠其来违,惩其往失。
脱不峻检,方垂容借,恐今旨虽明,复如往日。
又旨令所断,标榜礼拜之处,悉听不禁。
愚以为树榜无常,礼处难验,欲云有造,立榜证公,须营之辞,指言尝礼。
如此,则徒有禁名,实通造路。
且徙御已后,断诏四行,而私造之徒,不惧制旨。
岂是百官有司,怠于奉法?
将由网漏禁宽,容托有他故耳。
如臣愚意,都城之中,虽有标榜,营造粗功,事可改立者,请依先制。
在于郭外,任择所便。
其地若买得,券证分明者,听其转之。
若官地盗作,即令还官。
若灵像既成,不可移撤,请依今敕,如旧不禁,悉令坊内行止,不听毁坊开门,以妨里内通巷。
若被旨者,不在断限。
郭内准此商量。
其庙像严立,而逼近屠沽,请断旁屠杀,以洁灵居。
虽有僧数,而事在可移者,令就闲敝,以避隘陋。
今年正月赦后造者,求依僧制,案法科治。
若僧不满五十者,共相通容,小就大寺,必令充限。
其地卖还,一如上式。
自今外州,若欲造寺,僧满五十已上,先令本州表列,昭玄量审,奏听乃立。
若有违犯,悉依前科。
州郡已下,容而不禁,罪同远旨。
庶仰遵先皇不朽之业,俯奉今旨慈悲之令,则绳墨可全,圣道不坠矣(《魏书·释老志》。神龟元年冬司空公、尚书令任城王澄奏云云。奏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