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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劾高阳王雍 北魏 · 元澄
 出处:全后魏文卷十七
臣闻赏必以道,用防淫人之奸;
罚不滥及,以戒良士之困。
刑者,侀也。
每垂三宥,秉律执请,不得已而用之。
是小大之狱,察之以情,一人呼嗟,或亏王道。
刑罚得失,乃兴废之所由也。
窃闻司州高阳王臣雍栲杀奉朝请元昭、前门下录事姚敬贤,虽因公事,理实未尽。
何者?
太平之世,草不横伐,行苇之感,事验隆周。
等状彰,死罪以定,应刑于都市,与众弃之;
如其疑似不分,情理未究,不宜以三清九流之官杖下便死,轻绝民命,伤理败法。
往年在州,于大市鞭杀五人,及检赃状,全无寸尺。
今复酷害,一至于此。
朝野云云,咸怀惊愕。
若杀生在下,虐专于臣,人君之权,安所复用。
自开古以来,明明之世,未闻斯比也。
武王曰:「吾不以一人之命而易天下」。
盖重民命也。
请以见事付廷尉推究,验其为劫之状,察其栲杀之理,使是非分明,幽魂获雪(《魏书·任城王澄传》。又略见《北史》十八《任城王云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