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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国济民所宜振举者十条 北魏 · 元澄
 出处:全后魏文卷十七
一曰,律度量衡,公私不同,所宜一之。
二曰,宜兴学校,以明黜陟之法。
三曰,宜兴灭继绝,各举所知。
四曰,五调之外,一不烦民,任民之力,不过三日。
五曰,临民之官,皆须黜陟,以旌赏罚。
六曰,逃亡代输,去来年久者,若非伎作,任听即住。
七曰,边兵逃走,或实陷没,皆须精检;
三长及近亲,若实隐之,徵其代输,不隐勿论。
八曰,工商世业之户,复徵租调,无以堪济,今请免之,使专其业。
九曰,三长禁奸,不得隔越相领,户不满者,随近并合。
十曰,羽林虎贲,边方有事,暂可赴战,常戍宜遣蕃兵代之(《魏书·任城王澄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