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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太和五铢与新铸五铢及古钱宜并通用 其二 北魏 · 元澄
 出处:全后魏文卷十七
臣猥属枢衡,庶罄心力,常愿货物均通,书轨一范。
谨详《周礼》,外府掌邦布之入出。
布犹泉也,其藏曰泉,其流曰布。
然则钱之兴也,始于一品,欲令世匠均同,圜流无极。
爰暨周景,降逮亡新,易铸相寻,参差百品,遂令接境乖商,连邦隔贸。
臣比奏求宣下海内,依式行钱。
登被旨敕,「钱行已久,且可依旧」。
谨重参量,以为太和五铢乃大魏之通货,不朽之恒模,宁可专贸于京邑,不行于天下!
但今戎马在郊,江疆未一,东南之州,依旧为便。
至于京西京北,域内州镇,未用钱处,行之则不足为难,塞之则有乖通典。
何者?
布帛不可尺寸而裂,五谷则有负担之难,钱之为用,贯襁相属,不假斗斛之器,不劳秤尺之平,济世之宜,谓为深允。
请并下诸方州镇,其太和及新铸五铢并古钱内外全好者,不限大小,悉听行之。
鸡眼、镮凿,依律而禁。
河南州镇,先用钱者,既听依旧,不在断限。
太和、五铢二钱得用公造新者,其馀杂种,一用古钱,生新之类,普同禁约。
诸方之钱,通用京师,其听依旧之处,与太和钱及新造五铢并行,若盗铸者,罪重常宪
既欲均齐物品,廛市斯和,若不绳以严法,无以肃兹违犯。
符旨一宣,仍不遵用者,刺史守令依律治罪(《魏书·食货志》,又见《通典》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