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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检枷杖诏永平元年七月 北魏 · 元恪
 出处:全后魏文卷九
察狱以情,审之五听,枷杖小大,各宜定准。
然比廷尉司州、河南、洛阳及诸狱官,鞠讯之理,未尽矜恕,掠拷之苦,每多切酷,非所以祗宪量衷、慎刑重命者也。
推滥究枉,良轸于怀。
可付尚书精检枷杖违制之由,断罪闻奏(《魏书·宣武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