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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禄大赦诏太和八年六月 北魏 · 拓跋宏
 出处:全后魏文卷三
置官班禄,行之尚矣。
《周礼》有食禄之典,二汉著受俸之秩。
逮于魏晋,莫不聿稽往宪,以经纶治道。
自中原丧乱,兹制中绝,先朝因循,未遑厘改。
朕永鉴四方,求民之瘼,夙兴昧旦,至于忧勤。
故宪章旧典,始班俸禄。
罢诸商人,以简民事。
户增调三匹、谷二斛九斗,以为官司之禄。
均预调为二匹之赋,即兼商用。
虽有一时之烦,终克永逸之益。
禄行之后,赃满一匹者死。
变法改度,宜为更始,其大赦天下,与之惟新(《魏书·孝文纪》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