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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川等州田租诏太建六年三月癸亥 陈朝 · 陈顼
 出处:全陈文卷三
去岁南川,颇言失稔,所督田租,于今未即。
豫章等六郡,太建五年田租,可申半至
豫章又连太建四年检首田税,亦申至
南康一郡,岭下应接,民间尤弊,太建四年田租未入者,可特原除,庶修垦无废,岁取方实(《陈书·宣帝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