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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缜神灭论 南梁 · 沈约
 出处:全梁文卷二十九
来论云:形即是神,神即是形。
又云:人体是一,故神不得二。
若如雅论,此二物不得相离。
则七窍百体,无处非神矣。
七窍之用,既异百体,所营不一,神亦随事而应,则其名亦应随事而改。
神者对形之名,而形中之形,各有其用。
则应神中之神,亦应各有其名矣。
今举形则有四肢、百体之异,屈伸、听受之别,各有其名,各有其用。
言神唯有一名,而用分百体,此深所未了也。
若形与神对,片不可差,何则?
形之名多,神之名寡也。
若如来论,七尺之神,神则无处非形,形则无处非神矣。
刀则唯刃独利,非刃则不受利名,故刀是举体之称,利是一处之目。
刀之与利,既不同矣;
形之与神,岂可妄合邪?
又昔日之刀,今铸为剑;
剑利即是刀利,而刀形非剑形。
于利之用弗改,而质之形已移。
与夫前生为甲,后生为丙,夫人之道或异,往识之神犹传,与夫剑之为刀,刀之为剑,有何异哉?
又一刀之质,分为二刀,形己分矣,而各有其为利。
今取一半之身,而剖之为两,则饮齿之生即谢,任重之为不分,又何得以刀之为利,譬形之与神邪?
来论谓刀之与利,即形之有神。
刀则举体是一利,形则举体是一神,神用于体,则有耳目手足之别。
手之用不为足用。
耳之用不为眼用,而利之为用,无所不可。
亦可断蛟蛇,亦可截鸿雁,非一处偏可割东陵之瓜,一处偏可割南山
若谓利之为用,亦可得分,则足可以执物,眼可以听声矣。
若谓刀背亦有利,两边亦有利,但未锻而铦之耳,利若遍施四方,则利体无处复立,形方形直,并不得施利。
利之为用,正存一边毫毛处耳。
神之与形,举体若合,又安得同乎?
刀若举体是利,神用随体则分。
若使刀之与利,其理若一,则胛下亦可安眼,背上亦可施鼻。
可乎?
不可也。
若以此譬为尽邪?
则不尽。
若谓本不尽邪?
则不可以为譬也。
若形即是神,神即是形,二者相资,理无偏谢,则神亡之目,形亦应消。
而今有知之神亡,无知之形在,此则神本非形,形本非神,又不可得强令如一也。
若谓总百体之质谓之形,总百体之用谓之神。
今百体各有其分,则眼是眼形,耳是耳形。
眼形非耳形,耳形非眼形,则神亦随百体而分。
则眼有眼神,耳有耳神,耳神非眼神,眼神非耳神也。
而偏估之体,其半已谢。
已谢之半,事同木石。
譬彼僵尸,永年不朽。
此半同灭,半神既灭,半体犹存,形神俱谢,弥所骇惕。
若夫二负之尸,经亿载而不毁;
单开之体,尚馀质于罗浮
神、形若合,则此二士,不应神灭而形存也。
来论又云:欻而生者,欻而灭者,渐而生者,渐而灭者,请借子之冲,以攻子之城。
渐而灭,谓死者之形骸,始乎无知,而至于配烂也。
若然,则形之与神,本为一物,形既病矣,神亦告病,形既谢矣,神亦云谢,渐之为用,应与形俱。
形以始亡末配为渐,神独不得以始末为渐邪?
来论又云:生者之形骸,变为死者之骨骼。
案如来论,生之神明,生之形骸,既化为骨骼矣,则生之神明,独不随形而化乎?
若附形而化,则应与形同体;
若形骸即是骨骼,则死之神明,不得异生之神明矣。
向所谓死,定自未死也。
若形骸非骨骼,则生神化为死神;
生神化为死神,即是三世。
安谓其不灭哉?
神若随形,形既无知矣;
形既无知,神本无质
无知便是神亡,神亡而形在,又不经通。
若形虽无知,神尚有知,形、神既不得异,则向之死形,翻复非枯木矣(《广弘明集》二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