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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蔡法度廷尉 南梁 · 沈约
 出处:全梁文卷二十六
门下:民命所悬,系乎三尺;
止杀除残,实由乎此。
是以皋陶作士,五刑惟明;
于张莅官,世无冤狱。
汉代律书,出乎小杜。
吴雄以三世法家,继为理职
郭恭以律学通明,仍业司士
爰及晋氏,此风未泯叔则元凯,并各名家。
自兹厥后,斯尚渐薄。
迄至于今,损弃顿尽。
衣冠士子,耻复用心。
州郡奸吏,恣其取舍,舞文弄法,非止一涂。
朕膺天受命,为兆民主,每一念此,忘寝与食。
尚书删定左曹郎中法度,少好律书,明晓法令,世之所废,笃志不怠。
至于章句舛滞,名程乖碍,莫不斟酌厥里,允得其门。
方欲寄以国刑,开示后学,文才取士,岂有定方?
自世道浇流,浮伪云起,量计多少,辩校锥刀。
若遵往从旧,守而勿失,岂所以轨仪上世,垂风于后。
宜加褒擢,弗系常阶。
可守廷尉卿,主者施行(《文苑英华》三百九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