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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太子启审降服大功行三吉 南梁 · 萧衍
 出处:全梁文卷六
礼云,大功之末,可以冠子。
父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取妇。
已虽小功,既卒哭,可以冠取妻,下殇之小功则不可。
晋代蔡谟谢沈、丁纂、冯怀等遂云,降服大功,可以嫁女。
宋代裴松之何承天又云,女有大功之服,亦得出嫁。
范坚荀伯子等,虽复率意致难,亦未能折。
太始六年,虞和立议,大功之末,乃可取妇。
于时博询,咸同龢议。
齐永明十一年,有大司马长子之丧,武帝子女,同服大功,左丞顾杲之议云,大功之末,非直皇女嫔降无疑,皇子聘纳,亦在非碍。
凡此诸议,皆是公背正文,务为通耳。
徐爰王文宪并云,期服降为大功,皆不可以婚嫁,于义乃为不乖,而又不释其义。
天监十年信安公主当出适,而有临川长子大功之惨,具论此义,粗已详悉。
太子今又启,审大功之末,及下殇之小功,行婚冠嫁三吉之事。
案礼所言下殇小功,本是期服,故不得有三吉之礼。
况本服是期,降为大功,理当不可。
人间行者,是用郑玄逆降之义。
杂记云,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
此谓本服大功,子则小功,逾月以后,于情差轻,所以许有冠嫁,此则小功之末,通得取妇。
前所云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此则简出大功之身不得取妇,后言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非直子得冠嫁,亦得取妇,故有出没。
婚礼国之大典,宜有画一,今宗室及外戚,不得复辄有干启礼官不得辄为曲议,可依此以为法(《隋书·礼仪志》三,大同六年皇太子启,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