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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劫窃依旧制 南北朝 · 有司
 出处:全宋文卷六十
自今凡劫窃执官仗,拒战逻司,攻剽亭寺,及伤害吏人,并监司将吏自为劫,皆不限人数,悉依旧制斩刑。
若遇赦,黥及两颊劫字,断去两脚筋,徙付交梁宁州。
五人以下,止相逼夺者,亦依黥作劫字,断去两脚筋,徙付远州
若遇赦,原断徒犹黥面,依旧补冶士,家口应及坐,悉依旧结适泰始四年四月,有司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