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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所后父丧有本亲丧服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三
礼:齐缞斩缞之受服,大功变既练之服,计缞升数,从其粗者。
若升数同则不变,绖带而己。
今代则不然,应别制本亲周服,还本家则著之。
时代不同,不得全依《礼》。
今以垩室为对吊之所,故应还本家,立垩室,在诸弟之下以受吊。
设使本家远,便当于别室,不得于所后灵前,受本亲丧之吊(《通典》九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