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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钱用谷帛议 南朝宋 · 孔琳之
 出处:全宋文卷二十七
《洪范》八政,以货次食,岂不以交易之所资,为用之至要者乎。
若使不以交易,百姓用力于为钱,则是妨其为生之业,禁之可也。
今农自务谷,工自务器,四民各肄其业,何尝致勤于钱。
故圣王制无用之货,以通有用之财,既无毁败之费,又省运致之苦,此钱所以嗣功龟贝,历代不废者也。
谷帛为宝,本充衣食,今分之为货,则致损甚多。
又劳毁于商贩之手,耗弃于割截之用,此之为弊,著于自曩(《通典》作「著于目前」。)
钟繇曰:「巧伪之民,竞蕴湿谷以要利,制薄绢以充资」。
魏世制以严刑,弗能禁也。
是以司马芝以为用钱非徒丰国,亦所以省刑。
钱之不用,由于兵乱积久,自至于废,有由而然,汉末是也。
今既用而废之,则百姓顿亡其财。
今括囊(《通典》作「今计度」。)天下之谷,以周天下之食,或仓庾充衍,或粮靡斗储,以相资通,则贫者仰富,致之之遗,实假于钱。
一朝断之,便为弃物,是有钱无粮之民,皆坐而饥困,此断钱之立弊也。
且据今用钱之处,不以为贫,用谷之处,不以为富。
又民习来久,革之怨惑。
语曰:「利不百,不易业」。
况又钱便于谷邪?
魏明帝时,钱废谷用,三十年矣。
以不便于民,乃举朝大议。
精才达治之士,莫不以为宜复用钱,民无异情,朝无异论。
尚舍谷帛而用钱,足以明谷帛之弊,著于已试也。
世或谓魏氏不用钱久,积藏巨万,故欲行之,利公富国。
斯殆不然。
晋文舅犯之谋,而先成季之信,以为虽有一时之勋,不如万世之益。
于时名贤在列,君子盈朝,大谋天下之利害,将定经国之要术
若谷实便钱,义不昧当时之近利,而废永用之通业,断可知矣。
斯实由困而思革,改而更张耳。
孝武之末,天下无事,时和年丰,百姓乐业,便自谷帛殷阜,几乎家给人足,验之事实,钱又不妨民也。
顷兵革屡兴,荒馑荐及,饥寒未振,实此之由。
公既援而拯之,大革视听,弘敦本之教,明广农之科,敬授民时,各顺其业,游荡知反,务末自休,固巳南亩竞力,野无遗壤矣。
于此巳往,将升平必至,何衣食之足恤。
愚谓救弊之术,无取于废钱(《晋书·食货志》,《宋书·孔琳之传》,《南史》二十七,《通典》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