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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丧不葬议 南朝宋 · 何承天
 出处:全宋文卷二十二
礼所云还葬,当谓荒俭一时,故许其称财而不求备。
丁况三家,数十年中,葬辄无棺榇,实由浅情薄恩,同于禽兽者耳。
窃以为丁宝等同伍积年,未尝劝之以义,绳之以法。
十六年冬,既无新科,又未申明旧制,有何严切,欻然相纠。
或由邻曲分争,以兴此言。
如闻在东诸处,比例既多,江西淮北,尤为不少。
若但谪此三人,殆无整肃。
开其一端,则互相恐动,里伍县司,竞为奸利。
财赂既逞,狱讼必繁,惧亏圣明烹鲜之美。
臣愚谓况等三家,且可勿问,因此附定制旨,若民人葬不如法,同伍当即纠言,三年除服之后,不得追相告列,于事为宜(《宋书·何承天传》,时丹阳丁况等久丧不葬,承天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