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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事官名议 南朝宋 · 何承天
 出处:全宋文卷二十二
既没之名,不合奏者,非有它义,正嫌于近不祥耳。
奏事一却,动经岁时,盛明之世,事从简易,曲嫌细忌,皆应荡除(《宋书·何承天传》,故司徒掾孔邈奏事未御,已丧殡,议者谓不宜仍用名,更以见官奏之,承天又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