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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议 南朝宋 · 王淮之
 出处:全宋文卷十九
昔为山阴令,士人在伍,谓之押符,同伍有愆,得不及坐,士人有罪,符伍纠之。
此非士庶殊制,实使即刑当罪耳。
夫束脩之胄,与小人隔绝,防检无方,宜及不逞之士。
事接群细,既同符伍,故使纠之。
于时行此,非唯一处,左丞议奴客与邻伍相关,可得检察。
符中有犯,使及刑坐,即事而求,有乖实理。
有奴客者,类多使役,东西分散,住家者少。
其有停者,左右驱驰,动止所须,出门甚寡,典计者在家,十无其一。
奴客坐伍,滥刑必众,恐非立法,当罪本旨,右丞议士人犯偷,不及大辟者,宥补兵。
虽欲弘士,惧无以惩邪。
乘理则君子,违之则小人,制严于上,犹冒犯之,以其宥科,犯者或众,使畏法其心,乃所以大宥也,且士庶异制,意所不同(《宋书·王弘传》,与八座丞郎疏。左丞江奥右丞孔默之尚书王淮之殿中丞谢元吏部尚书何尚之皆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