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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议 南朝宋 · 王弘
 出处:全宋文卷十八
寻律令既不分别士庶,又士人坐同伍罹谪者,无处无之,多为时恩所宥,故不尽亲谪耳。
义兴适有许、陆之徒,以同符合给,二千石论启丹书,己未间,会稽士人云十数年前,亦有四族坐此被责,以时恩获停。
王尚书云,人旧无同伍坐,所未之解。
恐莅任之日,偶不值此事故邪?
圣明御世,士人诚不忧至苦,然要须临事论接,上干天听为纷扰,不如近为定科,使轻重有节也。
又寻甲符制,蠲士人不传符耳,令史复除,亦得如之。
共相押领,有违纠列,了无等衰,非许士人闾里之外也。
诸议云士庶缅绝,不相参知,则士人犯法,庶民得不知。
若庶民不许不知,何许士人不知。
小民自非超然简独,永绝尘秕者,比门接栋,小以为意,终自闻知,不必须日夕来往也。
右丞百司之言,粗是其况。
如衰陵士人,实与里巷关通,相知情状,乃当于冠带小民。
今谓之士人,便无小人之坐;
署为小民,辄受士人之罚。
于情于法,不其颇欤?
且都令不及士流,士流为轻,则小人令使征预其罚,便事至相纠,闾伍之防,亦为不同。
谓士人可不受同伍之谪耳,罪其奴客,庸何伤邪?
无奴客,可令输赎,又或无奴僮,为众所明者,官长二千石,便当亲临列上,依事遣判。
又主偷五匹,常偷四十匹,谓应见优量者,实以小吏无知,临财易昧,或由疏慢,事蹈重科,求之于心,常有可悯,故欲小进匹数,宽其性命耳。
至于官长以上,荷蒙禄荣,付以局任,当正己明宪,检下防非,而亲犯科律,乱法昌利,五匹乃以为弘矣。
士人无私相偷四十匹理,就使至此,致以明罚,固其宜耳,并何容复加哀矜。
且此辈士人,可杀不可谪,有如诸论,本意自不在此也。
近闻之道路,聊欲共论,不呼乃尔难精。
既众议纠纷,将不如其已。
若呼不应停寝,谓宜集议奏闻,决之圣旨(《宋书·王弘传》,南史二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