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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言定丁役 南朝宋 · 王弘
 出处:全宋文卷十八
旧制:民年十三半役。
十六全役。
当以十三以上,能自营私及公,故以充役。
而考之见事,犹或未尽。
体有强弱,不皆称年。
且在家自随,力所能堪,不容过苦。
移之公役,动有定科,循吏隐恤,可无其患,宰守常,已有勤剧,况直苛政,岂可称言。
乃有务在丰役,增进年齿,孤远贫弱,其敝尤深。
至令依寄无所,生死靡告,一身之切,逃窜求免,家人远讨,胎孕不育,巧避罗宪,实亦由之。
皇化惟新,四方无事,役召之宜,应存乎消息。
十五至十六,宜为半丁,十七为全丁(《宋书·王弘传》,《南史》二十一。案,《通典》七作大明中王敬弘上言。案,卒于元嘉九年敬弘卒于元嘉二十四年,而言大明中,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