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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兴妻周事议 南朝宋 · 徐羡之
 出处:全宋文卷十六
自然之爱,虎狼犹仁,周之凶忍,宜加显戮。
臣以为法律之外,故尚弘物之理,母之即刑,由子明法,为子之道,焉有自容之地,虽伏法者当,而在育者靡容(《通典》作「匪宜」。)
愚谓可特申(《宋书·徐羡之传》,《南史》十五,《通典》一百六十七。)(《通典》作「屏之遐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