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位置
作者
标签
庙乐议 其二 南朝宋 · 刘宏
 出处:全宋文卷十三
竣据《周礼》、《孝经》,天与上帝,连文重出,故谓上帝非天,则《易》之作乐,非为祭天也。
案《易》称「先王以作乐崇德,殷荐之上帝,以配祖考」。
《尚书》云:「肆类于上帝」。
《春秋传》曰:「告昊天上帝」。
凡上帝之言,无非天也。
天尊不可以一称,故或谓之昊天,或谓上帝,或谓昊天上帝,不得以天有数称,便谓上帝非天。
徐邈推《周礼》「国有故,则旅上帝」,以知礼天,旅上帝,同是祭天。
言礼天者,谓常祀也。
旅上帝者,有故而祭也。
《孝经》称「严父莫大于配天」,故云「郊祀后稷以配天,宗祀文王于明堂,以配上帝」。
既以配天为义,则上帝犹天益明也。
不欲使二天文同,故变言上帝尔。
《周礼》祀天之言再见,故郑注以前天神为五帝,后冬至所祭为昊天。
竣又云,「二至之祀,又非天地」。
未知天地竟应以何时致享?
《记》云:「扫地而祭,器用陶匏」。
旨明所用质素,无害以乐降神。
万秋谓郊宜有乐,事有典据。
竣又云:「东平王苍以为前汉诸祖别庙,是以祖宗之庙可得各有舞乐。
至于袷祭始祖之庙,则专用始祖之舞。
故谓后汉诸祖,共庙同庭,虽有祖宗,不宜入别舞」。
此诚一家之意,而未统适时之变也。
后汉从俭,故诸祖共庙,犹以异室存别庙之礼。
晋氏以来,登哥诵美,诸室继作,至于祖宗乐舞,何独不可迭奏。
苟所咏者殊,虽复共庭,亦非嫌也,魏三祖各有舞乐,岂复是异庙邪(《宋书·乐志》一,左仆射建平王宏又议,又见《通典》一百四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