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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刑诏七月壬子 南朝宋 · 刘裕
 出处:全宋文卷一
往者军国务殷,事有权制,劫科峻重,施之一时。
今王道维新,政和法简,可一除之,还遵旧条。
反叛淫盗三犯补冶士,本谓一事三犯,终无悛革。
主者顷多并数众事,合而为三,甚违立制之旨,普更申明(《宋书·武帝纪》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