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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遇闰议 东晋 · 戴谧
 出处:全晋文
博士所上祥事,是专用吴商议也。
商之所言,依《公羊》何氏注及《礼》之远日也。
《礼》称三年之丧,十三月而小祥,二十五月而毕。
《春秋传》曰:“三年之丧,其实二十五月”。
此丧服之大数,周月之正文也。
又云:“丧以月者数闰,以岁者不数闰”。
是为有闰则十四月而祥,二十六月而除,不用丧月之常数,所以重周忌之正也。
夫练除之节,丧礼之大;
终身之哀,忌日之谓。
丧中遇闰,礼不可略,周忌之月,不可而移,故缘情以立制,变文而示义也。
至闰在丧表,三年之限已全,周忌之正已得,何故于此而复延月邪?
议者据《左氏》之闰三月,《公羊》无是月,《谷梁》附月馀日,以明闰非月数,皆应属前之证。
案推考分度,随以置闰,闰月之所在,年中无常,要当有系,以名其所在。
三月后谓之闰三月,闫三月,非三月也。
天无是月,非常月也。
非无此月,所在无常也。
《谷梁》亦云“积分以成月”。
经传之文。
先儒旧说,并不谓闰是馀日不别月数而以六十日为一月也。
三年之丧,礼之所重,其为节文,不专一制。
亡在于闰,丧者之变,祥除之事,无复本月,应有所附,以正所周。
闰在三月后,附于三月,丧纪无违,顺序有节,合《三传》、《三礼》意也。
若闰非月数,皆属以前,功服葬月,何以数之?
于葬则数,于祥则否,用舍二义,未知安也。
凶事远日,言月中之远耳;
若迁一月,当是远月,岂远日之义邪?
卜葬之远,不出于月,卜祥之远,而乃包闰,卜同远异,复非所宜也。
案何休云“闰死者数闰以正周月”,非死月不得数,大较粗同。
但其年无闰,而以乙未为闰之日,考校经传,未之详耳。
吴商采寻,便为正义,不亦谬乎!
闰在丧中,略而不计,祥除值闰,外而不取,重周忌也。
闰亡无正,推以附前,丧期不阙,顺序不悖,合礼变也(《通典》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