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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崧 东晋 · 范汪
 出处:全晋文
高崧范汪曰:“案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己虽小功,卒哭可以冠。
而郑、孙二家注,并云‘己大功卒哭可以冠’。
求之于礼,无可冠之文”。
范汪答曰:“大功之末,可以冠子”。
此于子,已为无服。
又云‘父小功可以冠子’,疑与上章,俱有“末”语。
特于下言,‘己虽小功,卒哭可以冠’,是为小功卒哭,皆得行冠娶之事也。
大夫三月而葬,葬而后虞,虞而后卒哭,是为父虽小功,子服尽也。
大功许冠婚,则小功便无所不可也”。
高崧重问范汪曰:“下殇小功则不可,而云小功之末可以冠婚何”?
范汪重答曰:“下殇小功,此是周服之下殇,不可以服轻而恩疏也”。
或曰:“因丧而冠,亦礼之明文,何以复于大功小功丧中,每言冠乎”?
答曰:“在丧,冠而已,不行冠礼也。
于大功小功之末,故可行冠礼。
因丧而冠,与备行冠礼殊也”。
或问者曰:“礼:‘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
父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可以娶妇,己虽小功,既卒哭可以取妻’。
案经大功之末,虽云可以冠子嫁子,不言己可以冠,而郑氏注云‘己大功卒哭而可以冠’。
未解。
经又云‘大功之末’,而注云‘卒哭’,不知此言未,便是卒哭,为非卒哭邪”?
答曰:“《记》云‘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而注又云‘己大功卒哭而可以冠,小功卒哭而可以冠,娶妻’者,冠而后娶。
今既云冠嫁其子,则于文不得复自著己冠,故注家合而明之。
以小功得娶妻,则大功亦可以得冠,冠轻婚重,故大功之末得自冠,小功之末得自娶,以记文不备,故注兼明之。
注之有此比。
礼,三月既葬,卒哭,于小功则馀有二月,是末也。
于大功则正三分之一便谓之末,意常以疑之。
然郑氏注丧服经云,‘葬,丧之大事’既毕,故谓之末邪”?
重问曰:“省及申释注意,甚为允也。
然仆犹有所未了,《礼》小功卒哭可以娶者,婚礼‘娶妇之家三日不举乐’,明婚虽属吉,而有嗣亲之感;
小功馀丧,不重祖考之思,故可以娶也。
大功可冠,犹有疑焉。
夫吉礼将事,必先筮宾,然后成礼。
大功之末可以冠嫁其子者,以己大功之末,于子则小功服已过半,情降既殊,日算浸远,故子可以行吉事。
至于已身,亲有功布重制,月数尚近,而便释亲重之服,行轻吉之礼,于此称情,无乃薄邪?
且非礼正文,出自注义耳。
若有广比,想能明例以告之’。
答曰:‘齐缞之丧,则冠婚皆广。
大功则广婚而行冠,冠吉轻而婚吉重故也。
冠吉轻故行之于大功之末,婚吉重故行之于小功之馀。
但以大功末云可以冠子,而自著己冠之文不便。
贤者以三隅反之,推小功得自娶,则大功得自冠。
以身有功服,月数尚近,释亲重之服,行轻吉之事。
今正以小功大功之末,俱得行吉礼,故施轻吉于重末,行重吉于轻馀。
重服不可以行重吉,故许其轻者;
轻服可以通重吉,故因得行之。
若大功之冠,则行吉冠之礼而反丧服。
若服在齐缞,不得行吉,则因丧而冠,以冠礼贵及,不可踰时。
而齐缞之服崇重,则大功之末差轻,轻则行以吉,重则因以凶也(《通典》五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