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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请平刑 东晋 · 郭璞
 出处:全晋文
臣闻上古象刑,而民不犯,中古明刑,以致刑措。
故立刑以禁刑,立杀以去杀,重之以死,所以求其生,峻之以刑,所以轻其死,死由于法轻,生存乎法重,此亡防之成标也。
然则刑无轻重,用之唯平,非平法之为难。
思在断之为难,是以子皇行戮,刖者忘痛,释之典刑,民无怨色,何者?
积之于诚也。
癸酉诏书之旨,专为边城,实之裔土,济当时一切之用,非为经远之法,亦是中夏全平之时,威御足指控制,故可得行之矣。
欲役无赖子弟,驱不逞之人,聚之于空荒四维之地,将以捍固牧圉,未见其利也。
且滨接鲸猾,密迩奸薮,退未绝其丘窟之顾,进无以塞其逋逃之门,五流三居,诚古之犯刑,论之于今,事实难行。
且律令以跨三代,历载所遵,未易轻改者也。
是以刑法不专,则名幸者兴,政令骤变,则人志无系,子产患其如此,故矫先正议事之制,而立刑书之辟,皆所以弼民心而正群惑者也(《艺文类聚》五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