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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礼论 晋 · 杨乂
 出处:全晋文
览众所抵,精思构微,迭为先后,文若荣繁;
翩然相反,岂彼系未存厥中?
尝试稽之天地,考之人事,旁贯品物,综核彝伦,而刑礼之旨,可略言也。
盖刑礼之本,经纬阴阳,拟则乾坤;
先王所以化民理物,兴国济治也。
或者取证于《春秋》,有意乎寻本以综末。
然犹未离于先后,亦速难之始也。
夫阴阳异制,化物则均;
万物本一,变而殊形。
故王者去彼而适此为生,而于彼为死;
夫死者去此而适彼,于此为死,而于彼为生矣。
礼生于让,刑生于争。
让者割己以与人,是刑加于己而礼加于人也。
争者夺人以崇己,是刑施于人而礼施于己也。
由此言之,让非纯礼,争非纯刑也。
庆赏以劝善,而为恶者惩,如有所惩,刑亦存矣。
刑罚以惩恶,而为善者劝;
如有所劝,礼亦存矣。
故亡刑则礼不独施。
大道废焉;
则刑礼俱错;
大道行焉,则刑礼俱兴。
不合而成,未之有也(《艺文类聚》五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