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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书陈选举 西晋 · 傅咸
 出处:全晋文 卷五十二
臣咸以为夫兴化之要,在于官人。
才非一流,职有不同。
譬诸林木,洪纤枉直,各有攸施。
故明扬逮于仄陋,畴咨无拘内外。
内外之任,出处随宜,中间选用,惟内是隆;
外举既颓,复多节目,竞内薄外,遂成风俗。
此弊诚宜亟革之,当内外通塞无所偏耳。
即使通塞无偏,若选用不平,有以深责;
责之苟深,无忧不平也。
且胶柱不可以调瑟,况乎官人而可以限乎!
伏思所限者,以防选用不能出人。
不能出人,当随事而制,无须限法。
法之有限,其于致远,无乃泥乎!
或谓不制其法,以何为责?
臣闻刑惩小人,义责君子,君子之责,在心不在限也。
正始中,任何晏以选举,内外之众职各得其才,粲然之美于斯可观。
如此,非徒御之以限,法之所致,乃委任之由也。
委任之惧,甚于限法。
是法之失,非己之尤,尤不在己,责之无惧,所谓「齐之以刑,人免而无耻」者也。
苟委任之,一则虑罪之及,二则惧致怨谤。
己快则朝野称咏,不善则众恶是归,此之战战,孰与倚限法以苟免乎(《晋书·傅咸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