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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疏请复肉刑 西晋 · 刘颂
 出处:全晋文卷四十一
诸引皆作「上书」,今据《晋志》,下文云,「疏入不见省」,定作「上疏」。
臣昔上行肉刑,从来积年,遂寝不论。
臣窃以为议者拘孝文之小仁,而轻违圣王之典刑,未详之甚,莫过于此。
今死刑重,故非命者众,生刑轻,故罪不禁奸。
所以然者,肉刑不用之所致也。
今为徒者,类性元恶不轨之族也,去家悬远,作役山谷,饥寒切身,志不聊生,虽有廉士介者,苟虑不首死,则皆为盗贼,岂况本性奸凶无赖之徒乎!
又令徒富者输财,解日归家,乃无役之人也。
贫者起为奸盗,又不制之虏也。
不刑,则罪无所禁,不制,则群恶横肆,为法若此,近不尽善也。
是以徒亡日属,贼盗日烦,亡之数者至有十数,得辄加刑,日益一岁,此为终身之徒也。
自顾反善无期,而灾困逼身,其志亡思盗,势不得息,事使之然也。
古者用刑以止刑,今反于此。
诸重犯亡者,发过三寸辄重髡之,此以刑生刑;
加作一岁,此以徒生徒也。
亡者积多,系囚猥蓄。
议者曰囚不可不赦,复从而赦之,此为刑不制罪,法不胜奸。
知法之不胜,相聚而谋为不轨,月异而岁不同。
故自顷年以来,奸恶陵暴,所在充斥,渐以滋蔓,日积不已,弊将所归(此三句从《御览》补。)
议者不深思此故,而曰肉刑于名忤听,忤听孰与盗贼不禁?
圣王之制肉刑,远有深理,其事可得而言,非徒惩其畏剥割之痛而不为也,乃去其为恶之具,使夫奸人无用复肆其志,止奸绝本,理之尽也。
亡者刖足,无所用复亡。
盗者截手,无所用复盗。
淫者割其势,理亦如之。
除恶塞源,莫善于此,非徒然也。
此等已刑之后,便各归家,父母妻子,共相养恤,不流离于涂路。
有今之困,创愈可役,上准古制,随宜业作,虽已刑残,不为虚弃,而所患都塞,又生育繁阜之道自若也。
今宜取死刑之限重,生刑之限轻(此二句从《御览》改补。)
及三犯逃亡淫盗,悉以肉刑代之。
其三岁刑以下,已自杖罚遣,又宜制其罚数,使有常限,不得减此。
其有宜重者,又任之官长。
应四五岁刑者,皆髡笞,笞至一百,稍行,使各有差,悉不复居作。
然后刑不复生刑,徒不复生徒,而残体为戮,终身作诫。
人见其痛,畏而不犯,必数倍于今。
且为恶者随发被刑,去其为恶之具,此为诸已刑者皆良士也。
岂与全其为奸之手足,而踞必死之穷地同哉!
而犹曰肉刑不可用,臣窃以为不识务之甚也。
臣昔常侍左右,数闻明诏,谓肉刑宜用,事便于政。
愿陛下信独见之断,使夫能者得奉圣虑,行之于今。
填沟壑,冀见太平。
《周礼》三赦三宥,施于老幼悼耄,黔黎不属逮者,此非为恶之所出,故刑法逆舍而宥之。
至乎此族,犯罪则必刑而无赦,此政之理也。
暨至后世,以时险多难,因赦解结,权以行之,又不以宽罪人也。
至今恒以罪积狱繁,赦以散之,是以赦愈数而狱愈塞,如此不已,将至不胜。
原其所由,肉刑不用之故也。
今行肉刑,非徒不积,且为恶无具则奸息。
去此二端,狱不得繁,故无取于数赦,于政体胜矣(《晋书·刑法志》,《通典》一百六十八;又《艺文类聚》五十四、《御览》六百四十八引王隐《晋书》,又《群书治要》二十九引《晋书·刑法志》廷尉刘颂表。案:「《治要》所引《晋书》,皆王隐书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