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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刑法过当表 晋 · 裴祗
 出处:全晋文卷三十三
夫天下之事多涂,非一司之所管;
中才之情易扰,赖恒制而后定。
先王知其所以然也,是以辨方分职,为之准局
准局既立,各掌其务,刑赏相称,轻重无二,故下听有常,群吏安业也。
旧宫掖陵庙有水火毁伤之变,然后尚书乃躬自奔赴,其非此也。
皆止于郎令史而已。
刑罚所加,各有常刑。
元康四年,大风之后,庙阙屋瓦有数枚倾落,免太常荀宇。
于时以严诏所谴,莫敢据正。
然内外之意,佥谓事轻责重,有违于常。
五年二月有大风,主者惩惧前事。
臣新拜尚书三日,本曹尚书有疾,权令兼出,案行兰台
主者乃瞻望阿栋之间,求索瓦之不正者,得栋上瓦小邪十五处。
或是始瓦时邪,盖不足言,风起仓卒,台官更往,太常案行,不及得周,文书未至之顷,便竞相禁止。
臣以权兼暂出,出还便罢,不复得穷其事。
而本曹据执,却问无已。
臣时具加解遣,而主者畏咎,不从臣言,禁止太常,复兴刑狱。
汉时有盗高庙玉环者,文帝欲族诛,释之但处以死刑,曰:「若侵长陵一抔土,何以复加」?
文帝从之。
大晋垂制,深惟经远,山陵不封,园邑不饰,墓而不坟,同乎山壤,是以丘阪存其陈草,使齐乎中原矣。
陵兆尊严,唯毁发然后族之,此古典也。
若登践犯损,失尽敬之道,事止刑罪可也。
去八年,奴听教加诬周龙烧草,廷尉遂奏族龙,一门八口并命。
会龙狱翻,然后得免。
考之情理,准之前训,所处实重。
今年八月,陵上荆一枝围七寸二分者被斫,司徒太常,奔走道路,虽知事小,而案劾难测,搔扰驱驰,各竞免负,于今太常禁止未解。
近日太祝署失火,烧屋三间半。
署在庙北,隔道在重墙之内,又即已灭,频为诏旨所问。
主者以诏旨使问频繁,使责尚书不即案行,辄禁止,尚书免,皆在法外。
刑书之文有限,而舛违之故无方,故有临时议处之制,诚不能皆得循常也。
至于此等,皆为过当,每相逼迫,不复以理,上替圣朝画一之德,下损崇礼大臣之体。
臣愚以为犯陵上草木,不应乃用同产异刑之制。
案行奉劾,应有定准,相承务重,体例遂亏。
或因馀事,得容浅深(《晋书·刑法志》,又《通典》一百六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