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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复肉刑 东晋 · 王导
 出处:全晋文卷十九
肉刑之典,由来尚矣。
肇自古先,以及三代,圣哲明王所未曾改也。
岂是汉文常主所能易者乎!
时萧、曹已没,绛灌之徒不能正其义。
班固深论其事,以为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
又死刑太重,生刑太轻,生刑纵于上,死刑怨于下,轻重失当,故刑政不中也。
且原先王之造刑也,非以过怒也,非以残人也,所以救奸,所以当罪。
今盗者窃人之财,淫者好人之色,亡者避叛之役,皆无杀害也。
则加之以刑。
刑之则止,而加之斩戮,戮过其罪,死不可生,纵虐于此,岁以巨计。
此乃仁人君子所不忍闻,而况行之于政乎!
若乃惑其名而不练其实,恶其生而趣其死,此畏水投舟,避坎蹈井,愚夫之不若,何取于政哉!
今大晋中兴,遵复古典,率由旧章,起千载之滞义,拯百残之遗黎,使皇典废而复存,黔首死而更生,至义畅于三代之际,遗风播乎百世之后,生肉枯骨,惠侔造化,岂不休哉!
惑者乃曰:死犹不可惩,而况于刑?
然人者冥也,其至愚矣,虽加斩戮,忽为灰土,死事日往,生欲日存,未以为改。
若刑诸市朝,朝夕鉴戒,刑者咏为恶之永痛,恶者睹残刖之长废,故足惧也。
然后知先王之轻刑以御物,显诫以惩愚,其理远矣(《晋书·刑法志》,又见《群书治要》二十九引《晋书》,又《通典》一百六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