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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六 曹魏 · 杜恕
 出处:全三国文 卷四十二
夫淫逸盗窃,百姓之所恶也。
我从而刑之、残之、刻剥之,虽过乎当,百姓不以为暴者,公也。
怨旷饥寒,亦百姓之所恶也。
遁而陷于法,我从而宽宥之,虽及于刑,必加隐恻焉,百姓不以我为偏者,公也。
我之处重,百姓之所憎也。
我之所轻,百姓之所怜也。
是故赏约而劝善,刑省而禁奸。
由此言之,公之于法,无不可也;
过轻亦可,过重亦可,私之于法无可也。
过轻则纵奸,过重则伤善。
今之为法者,不平公私之分,而辩轻重之文;
不本百姓之心,而谨奏当之书:是治化在身而走求之也。
圣人之于法也,已公矣,然犹身惧其未也,故曰「与其害善,宁其利淫」。
知刑当之难必也,从而救之以化,此上古之所务也。
后之治狱者则不然。
未讯罪人,则驱而致之意,谓之能;
下不探狱之所由生为之分,而上求人主之微旨以为制,谓之忠。
其当官也能,其事上也忠。
则名利随而与之;
驱世而陷此,以望化道之隆,亦不几矣!
凡听讼决狱,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权轻重之叙,测浅深之量,悉其聪明,致其忠爱,然后察之。
疑则与众共之,众疑则从轻者。
所以重之也,非为法不具也,以为法不独立,当须贤明共听断之也。
故舜命皋繇曰:「汝作士,惟刑之恤,又复加之以三谇(「谇」与「讯」通。)」。
众所谓善,然后断之,是以为法参之人情也。
故《春秋传》曰:「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
而世俗拘愚苛刻之吏,以为情也者,取货赂者也,立爱憎者也,祐亲戚者也,陷怨雠者也。
何世俗小吏之情,与夫古人之悬远乎?
无乃风化使之然邪?
有司以此情疑之群吏,人主以此情疑之有司,是君臣上下不通相疑也。
不通相疑,欲其尽忠立节,亦难矣。
苟非忠节,免而无耻。
免而无耻,则民安所厝其手足乎?
春秋之时,王道浸坏,教化不行,子产相郑而铸刑书,偷薄之政,自此始矣。
逮至战国,韩任申子,秦用商鞅,连相坐之法,造参夷之诛。
至于始皇,兼吞六国,遂灭礼义之官,事任刑罚,而奸邪并生,天下叛之。
高祖约法三章,而天下大悦。
孝文即位,躬修玄默,论议务在宽厚,天下化之,有刑厝之风。
至于孝武,征发烦数,百姓虚耗,穷民犯法,酷吏击断,奸宄不胜。
于是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转相比况,禁固(旧校云,「固」疑「罔」。)积密,文书盈于机格,典者不能遍睹,奸吏因缘为市,议者咸怨伤之。
凡治狱之情,必本所犯之事以为之主,不放讯,不旁求,不贵多端,以见聪明也。
故律正其举效(旧校云,「效」疑「劾」。)之法,参伍其辞,以求实也。
非所以饰实也。
但当参伍聪明之耳目,不使狱吏断练节治,成辞于手也。
孔子曰:「古之听狱,求所以生之也,今之听狱,求所以杀之也」。
故斥言以破律,诋案以成法,执左道以逢政,皆王诛之所必加也(《群书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