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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考课疏 曹魏 · 杜恕
 出处:全三国文 卷四十一
《书》称「明试以功,三考黜陟」,诚帝王之盛制。
使有能者当其官,有功者受其禄,譬犹乌获之举千钧,之选骥足也。
虽历六代而考绩之法不著,关七圣而课式之文不垂,臣诚以为其法可粗依,其详难备举故也。
语曰:「世有乱人而无乱法」。
若使法可专任,则唐、虞可不须之佐,殷、周无贵之辅矣。
今奏考功者,陈周、汉之云为,掇京房之本旨,可谓明考课之要矣。
于以崇揖让之风,兴济济之治,臣以为未尽善也。
其欲使州郡考士,必由四科,皆有事效,然后察举,试辟公府,为亲民长吏,转以功次补郡守者,或就增秩赐爵,此最考课之急务也。
臣以为便当显其身,用其言,使惧为课州郡之法,法具施行,立必信之赏,施必行之罚。
至于公卿及内职大臣,亦当俱以其职考课之也。
古之三公,坐而论道,内职大臣,纳言补阙,无善不纪,无过不举。
且天下至大,万机至众,诚非一明所能遍照
故君为元首,臣为股肱,明其一体,相须而成也,是以古人称廊庙之材,非一木之枝;
帝王之业,非一士之略。
由是言之,焉有大臣守职辨课可以致雍熙者哉!
且布衣之交,犹有务信誓而蹈水火,感知己而披肝胆,徇声名而立节义者;
况于束带立朝,致位卿相,所务者非特匹夫之信,所感者非徒知己之惠,所徇者岂声名而己乎!
诸蒙宠禄受重任者,不徒欲举明主于唐、虞之上而已,身亦欲厕之列。
是以古人不患于念治之心不尽,患于自任之意不足,此诚人主使之然也。
唐、虞之君,委任而责成功,及其罪也。
殛鲧而放四凶。
今大臣亲奉明诏,给事目下,其有夙夜在公,恪勤特立,当官不挠贵势,执平不阿所私,危言危行以处朝廷者,自明主所察也。
若尸禄以为高,拱默以为智,当官苟在于免负,立朝不忘于容身,洁行逊言以处朝廷者,亦明主所察也。
诚使容身保位,无放退之辜,而尽节在公,抱见疑之势,公义不修,而私议成俗,虽仲尼为谋,犹不能尽一才,又况于世俗之人乎!
今之学者,师商、韩而上法术,竞以儒家为迂阔,不周世用,此最风俗之流弊,创业者之所致慎也(《魏志·杜畿传》,又《通典》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