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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本(《治要》连属上篇,审观之,别是一篇也。篇名当是《治本》) 曹魏 · 桓范
 出处:全三国文 卷三十七
夫治国之本有二,刑也,德也。
二者相须而行,相待而成矣,天以阴、阳成岁,人以刑、德成治,故虽圣人为政,不能偏用也。
故任德多,用刑少者,五帝也;
刑德相半者,三王也;
杖刑多,任德少者,五霸也;
纯用刑强(《初学记》二十、《御览》六百三十三无「强」字。)而亡者,秦也。
夫人君欲治者,既达专持刑德之柄矣,位必使当其德,禄必使当其功,官必使当其能:此三者,治乱之本也。
位当其德,则贤者居上,不肖者居下;
禄当其功,则有劳者劝,无劳者慕(有脱文。)未之有也。
凡国无常治,亦无常乱;
欲治者治,不欲治者乱。
后之国士人民,亦前之有也;
前之有,亦后之有也。
而禹独以安,幽、厉独以危:斯不易天地异人民,欲与不欲也。
吴坂之马,庸夫统衔,则为弊乘,伯乐执辔,即为良骥,非马更异,教民亦然也。
故遇则为良民,遭则为凶顽,治使然也。
故善治国者,不尤斯民,而罪诸己;
不责诸下,而求诸身。
《传》曰:「罪己,其兴也勃焉;
罪人,其亡也忽焉」。
由是言之,长民治国之本在身。
詹何曰:「未闻身治而国乱者也。
若詹者,可谓知治本矣(《群书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