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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不宜复肉刑 曹魏 · 王朗
 出处:全三国文 卷二十二
繇欲轻减大辟之条,以增益刖刑之数,此即起偃为竖,化尸为人矣。
然臣之愚,犹有未合微异之意。
夫五刑之属,著在科律。
科律自有减死一等之法,不死即为减,施行已久,不待远假斧凿于彼肉刑,然后有罪次也。
前世仁者,不忍肉刑之惨酷,是以废而不用。
不用已来,历年数百,今复行之,恐所减之文,未彰于万民之目,而肉刑之问,已宣于寇雠之耳,非所以来远人也。
今可案繇所欲轻之死罪,使减死之髡刖。
嫌其轻者,可倍其居作之岁数。
内有以生易死不訾之恩,外无以刖易釱骇耳之声(《魏志·钟繇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