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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刑论 曹魏 · 夏侯玄
 出处:全三国文 卷二十一
夫天地之性,人物之道,岂自然当有犯何!
荀、班论曰:「治则刑重,乱则刑轻」。
又曰:「杀人者死,伤人者刑」。
是百王之所同也。
夫死刑者,杀妖逆也。
伤人者不改,斯亦妖逆之类也。
如其可改,此则无取于肉刑也。
如云死刑过制,生刑易犯,罪次于古当生今独死者,皆可募行肉刑。
及伤与盗,吏受赇枉法,男女淫乱,死者皆复古刑,斯罔之于死,则陷之肉刑矣。
舍死折骸,又何辜也?
犹称以满堂而聚饮,有一人向隅而泣者,则一堂为之不乐。
此亦愿理其平,而必以肉刑施之,是仁于当杀,而忍于断割;
惧于易犯,而安于为虐。
哀泣奚由而息?
堂上焉得泰邪?
仲尼曰:「既富且教」。
又曰:「苟子之不欲,虽赏之不窃」。
何用断截乎下愚不移,以恶自终?
所谓剪妖也,若饥寒流沟壑,虽大辟不能制也,而况肉刑哉!
赭衣满道,有鼻者丑,终无益矣(《通典》一百六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