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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礼论 曹魏 · 丁仪
 出处:全晋文 卷四十九、全后汉文 卷九十四
天垂象,圣人则之。
天之为岁也,先春而后秋;
君之为治也,先礼而后刑。
春以生长为德,秋以杀戮为功;
礼以教训为美,刑以威严为用。
先生而后杀,天之为岁;
先教而后罚,君之为治也。
天不以久远更其春冬,而人也得以古今改其礼刑哉!
太古之世,民故质朴,质朴之民,宜其易化,是以中古之君子,或结绳以治,或象刑惟明。
夏后肉辟,民转奸诈,刑弥滋繁,礼亦如之。
由斯言之,古之刑省,礼亦宜略。
今所论辩,虽出传记之前,夫流东源不得西,景正形不得倾,自然之势也。
后世礼刑俱失于前,先后之宜,故自有常。
今夫先刑者,用其末也。
由礼禁未然之前,谓难明之礼,古人不能行也。
案如所云礼,嫂叔不亲之属也,非太古之礼也。
所云礼者,岂此也哉!
古者民少而兽多,未有所争,民无患则无所思,故未有君焉。
后民祸多,强暴弱,于是有贤人焉,平其多少,均其有无,推逸取劳,以身先之,民获其利,归而乐之,乐之得为君焉。
夫刑之记君也,精具筋力,民畏其强而不敢校,得为君也。
恐上古未具刑罪之品,设逋亡之法,惧彼为我,而以勇力侵暴,于己能与则校,不能归奉之,明矣。
且上古之时,贼耳,非所谓君也。
上古虽质,宜所以为君,会当先别男女,定夫妇,分土地,班食物,此先以礼也。
夫妇定而后禁淫焉,货物正而后止窃。
此后刑也(《艺文类聚》五十四,《御览》二十五)